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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同学15年前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3年,不挂累犯,去年7月份,因在夜市与对方发上碰撞,对方手机屏摔坏,3个人,厮打在一起,对方男的左手食指骨折,轻伤2级10级残,对方老婆轻微伤,我同学轻微伤(男性睾丸被对方踢紫淤血,胸膜损害,),在派出所合解中对方要10万元,双方没有合解成,我同学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被害人两口子,因违反治安处罚法双双被拘留10天并处500元罚款。在法院刑事附带民事中,我同学母亲代为我同学赔偿,被害人两口子4万元,对方不在追究刑事责任,并书面谅解合解书,对方今后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不在要求我同学承担,我同学当时被对方打伤(轻微伤)共计花费5800元,自行承担,今后伤情不论是否发展道什么程度都自行承担,并不在追究对方有行政、民事责任。我同学因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对方4万,对方表示谅解,一个法定从轻,一个对方谅解酌情从轻,我同学被判处7个月有期徒刑,与今年2月6日释放回家,事后我同学得知对方被害人两口子,只有那个女的被拘10天,没有被罚款500元,男的有伤自今没有被拘留,我同学上派出,找到办案人,要求公安机关对被害人罚款拘留有没有法律依据。

离婚 2015-10-16 11:2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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