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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时,双方共有财产分割:130平米楼房1套(1层),购买价133万元,首付款45元,余贷款,其中40万元是女方母亲的一笔房屋拆迁款,在植物人状态下被男方强行要求投入的,归男方所有;21万元新车1台归男方所有,孩子抚养费每月3000元,推迟5年给付,合计18万元;总计所得172元。78平米楼房1套(9层,首付13万元,余贷款),购买价73万元,66平米楼房1套(6层),购买价36万元,无贷款,这套房屋在签协议时,男方强行要求写入“待儿子白良辰成年后女方需将该房过户到儿子百良辰名下,由女方负责过户,”导致女方误认为这套房子产权仍然属于自己,实则是把这套房产作为共有财产进行了二次分割,产权明确给了孩子,女方实际所得分割财产只有78平米房屋一套,离婚协议生效后一个月,男方将孩子骗走隐藏,随后又将66平米房子强行霸占至今,被告这些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女方对离婚协议产生后悔,能否作为能够事实依据?法律能否给与支持?

离婚 2015-08-23 18:4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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