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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母亲的单位是辽宁大连一个国有企业 改制后成为股份制集团 2003年3月单位强制签定内退协议,并签定白条给予三分之一的补偿(960元*实际工龄/3),2008年7月1日起,公司已完成改制并修改政策,对于2003年7月1日起签定内退休养合同的职工,给予100%补偿。持有领取补偿凭证仍为2003年签定为3分之一补偿的白条。请问 像我母亲这样在同一年7月之前签定的可不可以要回另三分之二的经济补偿(另三分之二是不是一为省政府补偿,一为市政府补偿)请热心专业的律师帮忙一下 万分感谢

其他 2008-12-01 12:5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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