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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罪的刑事责任主体有没有具体的仍继续规定,例如:李某是A矿的投资人,他把该矿的10%的股份以口头协议的形式转让给了B,但该矿是没有开采证的黑矿,平时由B在矿上负责。2010年4月1日,经当地国土资源局责令停止开采后,仍继续开采。A讲,自己虽知道国土资源局的通知,但没有明确指示矿上继续工作,知道矿上没有停产,没有制止。B虽然占有10%的股份,但是该矿的实际负责人。经省国土资源厅认定,该矿给国家矿产资源造成的损失大500余万元。咨询一下,A、B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刑事辩护 2010-11-03 14:5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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