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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公司的分公司工作才2个月,还在试用期内(试用期6个月)。现在公司说不打算建立分公司了,要与我们接触合同。按照劳动法第四十条和四十七条,公司是否应该赔偿我一个半月的工资?

其他 2010-11-04 21:0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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