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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8日,我装饰公司与当地国税局分别签订两份工程施工合同,第一份主要内容:装饰公司承包国税局的电梯井土建改造及钢结构工程、电梯前室装饰工程,合同总价款为713396元,结算方式:在预算报价的基础上,如有变更,按实际发生工程量,依据辽宁省装饰定额编定,采用乙级取费。

诉讼 2010-11-03 16:5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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