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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济宁市劳动句4劳动稽查大队处理举报微山同太7焦化有限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一案的处理结果是:仅对举报人以每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的标准进行经济补偿(工作年限四年未有书面书面处理结论)。 申诉内容 1.处理结果对所举报的内容没有明确处理和解决意见,对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没有给予有效的保护(如签订书面劳动和他的权利)。 2.劳动合同法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律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而且,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条例:对经济赔偿的起算时间和截止时间做的明文规定。 现处理结果是经济补偿,但经济补偿的前提是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而被举报单位和举报人之间连续四年多的劳动关系,此间从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所以处理结果与举报人的真实情况不符,不能接受。 3法律就是法律,法律有法律的威力和尊严,有法律就必须遵守和执行。有了劳动合同法使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在法律上有了保障。但对于以上对举报信的处理结果,有欠公平公正。用人单位不遵守劳动合同法,不接受劳动合同法执行,那法律当成没有用处的一纸空文,所以本申诉人再次要求用人单位认真按照劳动合同法执行,真正承担起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法律责任,真正体现出劳动法构造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真正用途和现实意义。 申诉人张 2008年11月8号

仲裁 2008-12-03 12: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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