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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外企公司的高管,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条款,规定了在我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年内,不能到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中工作。但双方没有就公司要支付给我的避免同业竞争的经济补偿和违约后我要支付的违约金没有做出约定。请问我现在是否可以到另外一家有竞争关系的公司工作?如果原公司要求我不去,应支付我经济补偿吗?如果我去了新的公司,应付给原公司违约金吗?

其他 2010-11-07 23:1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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