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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和伊朗一个客户签订的FOB条款,客户指定了两个货代,简称A货代和B货代,我司订舱,报关,拖车,出提单的本地费用都是及时付给了A货代,A货代又将货物委托了B货代,两个货代都是客户指定的,现在B货代以客户晚付海运费为由,要求客户支付高达21万人民币的费用,否则不寄提单给到客户,现在客户求助我们,说让我们起诉B货代,在FOB条款下,我们并没有和B货代有直接接触,都是A货代和B货代进行操作的,请问我司是否有权利起诉B货代,让他们给到我司提单?还是应该由外国客户或者A货代进行起诉?谢谢!

离婚 2015-09-10 14:4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按离岸价进行的交易,买方负责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货物在装运港被装上指定船时,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如果是典型的FOB条款,应该由买方或买方授权的相关方起诉B。如果贵司还没有收到全部货款,可请律师协助协调处理此事。
  • 由买方直接起诉B货代。
  • 由买方起诉B货代!
  • 如果合同没有特殊约定,货物装船之后,货物所有权转移,风险即由买方承担。在此情况下,你要追究B 货代的责任,恐怕很难。但你可以帮买方联系律师,由买方直接委托律师,起诉B货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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