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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婆在婚前2个月(即2007年12月)借款18万购买了二手房(房价是18万元,房主叫樊*、当时已收完18万元,有收条)(其中8万是她自己的,借她妹妹10万元),2008年2月和我结婚,并在2010年办理房产证,2010年2月由房主樊*出面办理按偈贷款10万元(名义上贷款是给房主,但之前他已收完18万,这10万元贷款他再转交给我老婆、由我老婆还给她妹妹),并由我负责还贷至今。房产证上写我和老婆两个人的名字并写共同共有。请问,如果房主樊*出庭作证说婚前已收18万(但他又在2010年帮我们办理按偈10万,名义又是给他10万元),这能说他是在做伪证吗?能说婚前财产是18万元还是8万元?房屋是她的婚前财产还是共同财产?

离婚 2015-09-17 17: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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