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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4个月大发烧在人民医院治疗,护士却把口服药当注射液推进小孩血管里,几分钟类造成婴儿全身青紫抽搐,后经抢救稍有好转,后经家属强烈要求转郴州市儿童医院治疗7天出院,4个月后经医疗鉴定中心鉴定却是认为不属于医疗事故。请问这鉴定合理吗, 找医院协商赔偿,可医院只承担赔偿在郴州儿童医院治疗7天婴儿父母的务工费。请问这个情况我们能得到什么样的赔偿,能要求医院赔偿其他费用吗,能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吗?

其他 2010-11-15 19:47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护士将口服药当注射药物使用,违反护理常规,存在过错,是否为医疗事故还要看该过错是否导致孩子不良后果,这个后果不是一过性的,而是较长期存在,且经过医学会鉴定如不符合医疗事故分级的,就不属于医疗事故。当然你可进行医疗过错鉴定,认定过错后,医院应当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对其过错给孩子及家长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属于医疗过失,医院应承担医疗费、护理费(实际就是护理人员的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计算损失。
  • 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影响损害赔偿。可以向医院主张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 你好! 对鉴定不服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或申请医疗过错的鉴定!
  • 如果医院违反诊疗规范的,可以作为人身损害陪产案件处理。人身损害有误工费、护理费、医药费。构成伤残的还可以要求承担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建议带资料与律师联系。
  • 明显违反医疗常规,对造成损害应当赔偿责任
  • 完全应该属于事故的范畴,完全符合医疗事故的基本构成。但实际上是否构成事故,对赔偿没有性影响。可以按照侵责任法要求医院赔偿,并要求处理相关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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