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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和学生在办公室发生身体摩擦后(当时有另一老师在场),学生负气想不开,冲出办公室后自己用手打击玻璃(当时老师不在场,有其他学生在场),致使手部肌腱断裂,后经手术治疗。学生大概15岁。请问当事的老师需要负什么责任。

教育 2010-11-11 16:13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结合本案案情,学生的受伤是其自身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自已气愤用手打击玻璃)而引起的,学校虽与学校老师的身体上有接触,但这与损害结果并无因果关系。据此,学校不应当承担责任。
  • 看情况。一般没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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