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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晋州市粮食局下属单位的一名职工,2004年与单位签订租赁门市部的合同,租期至2018年底,全部租金在当时一次性付清了。在2010年初政府将包括我所租赁门市部的粮食局的一片土地出让给了开发商要进行拆迁改造,因单位只退房租及利息,所以我不同意解除租赁合同,而是要求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关条文执行,多次跟粮食局、政府、开发商提出要依法拆迁,均被置之不理。我所租的门市部也在我没有签署任何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被拆除。请问我给如何 通过什么途径来维护我的权益?

拆迁补偿 2010-11-11 15:1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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