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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实及责任2015年8月18时00分,马某驾驶无证电动二轮车行驶至重庆市**北路{***}门前时,与戴某驾驶停在公路边卸货的渝AM***号小型客车碰撞,造成车辆受损和马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当事人马某的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通的道路上,应当灾区人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负主要责任。当事人戴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道路安全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之规定,负次要责任。损害赔偿调解结果如下此事故造成马某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在交强险范围内由戴某承担,超出部分和车辆修复以及施救的费用由马某和戴某按比例承担,就此结案马某医疗花费900元马某修车估价2000元戴某修车估价1200元1.马某还应当出多少钱,出的什么钱?2.保险公司出多少钱,出的什么钱?3.戴某出多少钱,出的什么钱?

其他 2015-09-17 17:1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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