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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江苏人,我们是重组家庭,男方私心重,把夫妻共同辛苦所得,不征得我同意,一意孤行地拿钱去帮他亲子女还房贷,已经帮他子女还四年了。现在我们为了家庭生活,儿女成家,我们还欠几十万外债,而且是银行双倍利息,我要求他不要太自私,先还掉我们所欠的外债,然后,假如我们有能力再帮儿女,他就是不听我的。他的子女就一个,读书成家,买房装修结婚彩礼等等全是我们共同负担的,他说我没有权利阻止他这样行为,我们现在连属于我们自己的住处都没有,他就是无条件剥削我的劳力,替他子女还贷,我们共同所得因能听他一人有权支配。他的子女夫妻工作稳定,收入可观,他们自己完全有能力还房贷,我们目前生活困难,我只想得到我公平的支配权,想求得法律方面帮助解决,否则,我们婚姻难保。能帮助我指点,怎样才能维护我的权益。谢谢!很急

离婚 2019-11-01 08:05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合不来,建议还是离婚吧....
  • 法律对结婚彩礼钱的多少是没有规定的。
      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还规定了离婚彩礼返还的条件,其中第(三)项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是返还彩礼的一个条件。
  • 彩礼返还有一定的条件,人民法院支持返还彩礼的情形有以下几点: 1.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没有结婚; 2.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5. 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这里返还的必须是彩礼,而彩礼必须是基于当地习俗、以结婚为目的给的财产,不具有这些性质是不需要返还的。
  •   虽然根据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符合条件时,已给付的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但在实际生活中,已给付的彩礼可能已用于购置男女双方共同生活的物品,事实上已经转换为男女双方的共同财产,或者已在男女双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  处理涉及彩礼返还的案件时,就应当返还的范围而言,要根据已给付的彩礼的使用情况,是否在男女双方共同生活中发生了必要的消耗,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等具体事实,综合把握。在处理方式上也应当灵活运用,特别是彩礼已转换为夫妻共同生活的财产时,可将彩礼的返还与分割共同财产一并考虑,在分割中体现彩礼的返还。  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父母或他人违背男女双方或一方意愿而强迫包办婚姻和以索取财物为目的,违反男女双方或一方意愿而强迫结婚的买卖婚姻,一方要求离婚的,如果婚后双方没有建立起感情,应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1984年《意见》第17条的规定:“属于包办买卖婚姻所得的财物,离婚时原则上依法收缴。”  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如果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结婚不是儿戏,离婚更不是儿戏,结婚需要激情,婚姻的维持则需要责任。
  • 你好,建议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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