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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我与兽医站签订看房协议,协议规定离开时工资和所垫付的费用一次付清。十年来因兽医站缺少资金无力支付费用,所以用兽医站房证作担保。2009年在没有解除看房协议的情况下,乡政府私下出售了兽医站,并偷走原兽医站土地证给买方办理了房产证,并把我看房期间所换的门窗、井等卖给了买房。多次与乡政府协商无效。买房拿着房证撵我搬家,请问申请复议到哪个机关部门,我该怎样维护我的权利。

其他 2010-11-12 18: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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