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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07年8月18日与房东签订合同,今年8月17日下午打电话给房东交接房内物品,因押金条暂未找到,未能全部交接完毕,后当晚找到房东又以种种原因不来交接(当晚有110出警纪录),我于第二天即合同最后一天找到押金条后打电话给房东交接,房东又借故不来,并且房门锁眼不知什么原因被堵,因房内还有部分物品未能带走,所以无奈下撬门而入。押金未能要回。但此后不久房东又因不交接室内物品为由告我上庭,向我索赔室内物品若干包括电视机,机顶盒,误工费,损坏的床等等合计五千多元,到期上庭后因证据不足未做审叛,尔后不久即撤诉,离谱的是不久他儿子又告我,原因差不多,索赔六千多元。问:我签合同的时候没看房产证,事后才知房产证的名字是他儿子的,而与我签合同的是他父亲,这合同是有效合同吗?如果是有效合同他这样告我合法吗?

其他 2008-12-05 16:1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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