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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好,今年6月初收到高院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内写“本院已立案审查”,现在已经超过3个半月了,此“受理通知书”上虽有具体联系人和电话,但一直以来都无人接听。请问院方立案审查的规定期限是多久?下一步我该如何操作?

其他 2020-02-16 00:31 人浏览
共10位律师解答
  • 目前再审审查期限为六个月,电话联系不上,可以写信。
  •   民事再审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及要求(各地要求可能不相同,以当地法院要求为准,供参)  1、再审申请书。(应提交的份数=除申请再审人以外所有其他当事人人数+2,都必须是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3、有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人是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或基层法律服务所函以及核对无误的律师执业证复印件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证件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是公民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以及能证明该公民系当事人的近亲属、工作人员或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相关材料。  4、原一审、二审裁判文书或调解书复印件各一份,并提交原件予以核对。  5、原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以及支持申请再审事由的有关证据。(一份,复印件即可。)  6、按照生效裁判文书的时间,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间,但再审申请人认为未超过申请再审期间的,应提交生效裁判文书的送达回证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裁判文书实际生效日期的相应证据材料。
  • 有审理期限。
    是二审法院按照二审程序审理的,是3个月;如果是一审法院按照一审程序审理,审理期限是6个月。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   一、人民法院最快当场立案,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最迟应当在七日内立案。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二、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八条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民事、行政起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对刑事自诉,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次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三)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四)对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间内不能判定起诉、自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  2、《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 要双方协商一致才可以。因为你的工龄较长
  • 目前再审审查期限为六个月,电话联系不上,可以写信。
  • 可以委托律师处理。
  • 建议委托律师介入。
  • 一般是3个月审查完毕是否成立,可以直接去高院咨询。
  • 委托律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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