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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前几天转一个铺,是二手房东,我把转让费40000,两押一租18000给他了,也签了合同,正在我快装修装完了,法院出现了,说一手房东欠别人的钱法院要对这店铺进行查封拍卖,限我们一个月搬走,不然强制执行,现在二手房东电话也打不通,人也搬家了,租房时他没有拿身份证复印件给我们,也沒有拿他和一手房房东的租赁合同给我们看,二手房东中途拿了一张原业主的房产复印件给我,说过几天银行来评估店铺,是一手房东要贷款,说没事房子还是他租给我们,可是没想到来的是法院,二手房东现在人不见了,我们去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叫我们找房屋租赁中心,不归他们管……后来我们去了法院,法院说起诉二手房东起码程序要半年,我一共投入了11万,我那耗的起啊,请各位大律师帮帮我吧!地址:深圳。

其他 2018-06-20 09:4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要再了解一些情况后,才能为你分析并给你意见,若需要可电联
  •   由法院拍卖所得的房产应如何办理手续:  1、首先确认法院是否解除了对该房产的查封;  2、材料准备好,用书面方式寄给有关部门;  3、当事人自愿履行判决或裁定的,由当事人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过户登记;当事人一方不愿履行判决、裁定义务的,由银行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登记机关根据法院的强制过户的判决或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过户;  4、可让法院出面协调建设局和国体资源局的关系,依法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   租赁合同中房屋装修问题:  (一)租房屋装修问题,我国法律虽然没有专门的规定,但在民法理论上观点基本一致。一般认为房屋装修应当属于添附的一种,即附合。房屋装修虽然构成附合,但并不能当然地被不动产所有权吸收。而应侧重于合理有偿的原则处理好房屋装修。  (二)对承租人装修物价值的认定。承租人一般是在租赁房屋期内根据租赁合同的用途对房屋进行装修的,在房屋租赁合同中,一般均规定,装饰物在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归出租人无偿收回。但在合同履行期间,往往因为合同无效或者当事人约定出租人提前收回装修物,这就存在对装饰物现价值的确认问题。所以首先应由租赁双方对装修物进行协调,这样既解决了问题,同时也节省减少损失;如果协商不成,则由法院委托评估评估机构对装修物的价值进行评估。一般评估是按照装修物的正常使用年限计算折旧,房屋装修物的使用年限应与租赁期限相符,故装修物收回时的现价值应当按照租赁期限的计算标准的折旧。
  • 主张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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