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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03年毕业应聘到某单位,当时只签订了就业协议书,过了试用期后用人单位一直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那一批的好多人都这样),我朋友及其同事多次要求签订合同,单位人事允诺2004年再签合同,并且将03-04这一年也算在合同期内,但是到04年签订合同时用人单位却将合同期定在2004-2007,我朋友及其同事不签,用人单位就威胁说不签就马上走人,不能领取当月工资,,最终他们签了合同。但是用人单位一直未帮员工办理社会保险,2006年1月我朋友按正规流程辞职,跳槽到其他公司,用人单位一直未追究其任何责任,但是以违约金为由扣押他的人事档案,不给他办理调动,我朋友多次找用人单位协商无果,申请了劳动仲裁,获胜;用人单位在劳动监察大队要求下同意放行人事档案,但是要求我朋友回单位补办离职手续(这个手续当时用人单位以违约金为由不给办理),目前用人单位告到法院要求我朋友支付违约金。并且在申请书上说谎,指我朋友不辞而别,期间从未与其联系。请问,(1)用人单位可以申请违约金赔偿吗?这个争议是否已过了诉讼时效?(用人单位以补办的离职手续为由,说未过诉讼时效。) 我朋友现在的公司和原来的单位不在一个城市,现在这个城市缴纳社保标准当地户口和外地户口不一样,当地户口每月比外地户口大概多了500元左右。请问,(2)我朋友是否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恶意扣押其人事档案导致的经济损失? (3)他签订的合同是否是无效合同?(当时是被逼着签的合同,没留下物质证据)

争议解决 2008-03-03 22:5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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