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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这是《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请问北京是否也有类似的规定呢?因为据说各省的政策都不一样。

离婚 2010-11-17 08: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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