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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08年4月进了一家公司,于10年9月21日交的辞职报告。在规定的离职需提前30天方可走人的情况下,我并没有遵守,上了半个月的班,之后就没去。另外在离职前,刚好我仓库的货物有发错或丢失。(未交离职报告的工作日当中,我有请假的情况,并且是我同事帮我发的货)然后公司把责任全推在我头上,并要我赔偿,然后10月份工资也没发给我,高温费和奖金也没发给我,都被扣留!并且公司强调要我作出赔偿之后,才能把劳动手册给我! 请问1.在这种情况下我可以拿得到劳动手册吗? 我有看了下合同,其中有一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办公场地及办公工具,乙方个人专用工具应妥善保管,如果丢失,乙方应按使用年限折旧赔偿。) 请问2.关于以上合同中的这一条,对是否要我赔偿有影响吗?

其他 2010-11-18 09:5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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