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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事务所2014年2月17日经营期限已到,执行合伙人已于2013年12月死亡,该事务所经营地址已经不是原来注册的地址。该事务所至今未到工商局办理任何变更手续,2013年和2014年都未年检。执行合伙人的女儿对外自称是该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并以该事务所的营业执照和公章自行办理事务所内部事务和对外办理涉税业务。实际上其女儿现在已离开该事务所到别的事务所上班。现在执行合伙人的女儿持金昌鑫龙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以原告代理人的身份代表该事务所到法院起诉我,实际上授权委托书肯定是其自己伪造的,但法院却采信了,我无法取证,该如何办呢?

其他 2015-09-29 16:4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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