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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零几年的时候用房子(房子有两层,地下一层是厂房,地上一层是住房和门面)作抵押,像信用社贷款二十三万办厂,后来厂子经营不善,所以还不起贷款了。就一直拖欠着,现在银行委托一个叫县清办的机构,对款额进行强行征收,但我实在还不上。银行提出将每拖延一个月加息10%,也就是每往后拖一个月,多收两万元。而房屋,我已经于今年上半年转增给我女儿了,实际上我没有什么财产。请问,其一,银行这种每月加10%的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据?其二,房屋已经转赠,银行还有权利收回房屋吗?其三,我有可能面临坐牢的风险吗?问题比较麻烦,谢谢各位了!

银行 2015-12-29 06: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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