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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处分劳动者,不涉及劳动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或者经济扣罚影响劳动者基本生活,不属于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

离婚 2015-10-03 18:0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五)条。 如果你与用人单位的纠纷不是上海地区,不适用上海高院这个解答。
  • 属于,如果公司存在法定过错,可依法委托律师提起劳动仲裁和劳动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加班工资、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实际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和其他损失等。
  • 没有明确出处,但是法院受理范围有明确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追问】用人单位处分劳动者,这显然属于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尤其当用人单位以所谓处分为据来扣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时,也不审查受理,这应当是曲解了相关法条。昨晚再次多方检索,发现这句话最早见于2002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至今仍在沿用这一颇具争议的解答说明,实在是给劳动关系的和谐蒙上了一层阴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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