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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向您咨询个问题内容是:我有一处农村宅基地!房子是我结婚前父母建的!我和前妻没有共同财产!我前妻去世,前妻和我有个儿子,都是居民户口,2009年结婚!至今没孩子!儿媳妇外地户口,至今未迁到北京,儿子和儿媳妇没有共同财产!现在住的房子也是我再婚后建的!1996年我再婚!现在所有的房子都是我再婚婚后建的!就在今年八月儿子突然心脏猝死!现年二十八岁。我想咨询律师的问题:请问律师我儿媳妇是否有居住权。由于我身体不好,我和再婚妻子有个儿子未成年。这种情况下我和再婚妻子能不能起诉儿媳妇腾退房子?

其他 2015-10-03 15:2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再婚后建筑的房产,属于你们的共同财产,你们有权处分,再婚前的房产,如您父母在您前妻过世前过世的,房产的一半属于配偶的遗产,儿子有权继承。儿子过世后,其配偶和孩子 和您一起继承。建议协商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你好,再婚后建筑的房产,属于你们的共同财产,你们有权处分
  • 您好,属于您的房产,你有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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