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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7年8月4日把一套97平米的房子以月租金1200的价格租赁给了,塘沽区的一家拆迁户,并且签定了一年的合同,房租从9月1日起(月租价定位1200),现在我从市里去了塘沽上班,并且要结婚,想把房子要回来,我于3月2号去跟他商量,当时我没有以结婚的原因说,而是说想让他给涨200元的房租,当时主事的人不在家,他们老头老太太一听我要涨价就急了,说的比较难听,我也气愤但是说话一直很平和,告诉他们说如果不涨我就要回房子,算我违约愿意以合同上的条款赔偿他们,下三个月的房租也没拿,走时说让他们给主事的人捎话,就是涨房租的事情,不涨我就违约,考虑好了,给我打电话,3月3号我给主事人打电话,那人素质很差,开口就大骂,还要告我,不但要违约金还要让我赔偿他的精神损失,还说他们家老头现在住院是我气的,最后说房租一分钱也不给了,房子也永远不退了,还要告我赔偿他们的精神损失,我现在想知道处于这种情况,我应该用怎样的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

争议解决 2013-07-27 16:1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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