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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从事汽车维修的国有股份企业,在2010年9月29日突然向员工宣布从10月1日起公司关闭,请问我们能得到多少赔偿?公司应该如何赔偿给员工才算合理?

其他 2010-11-20 21:4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按工作年限要求经济补偿金,具体咨询电话联系我。
  • 按照年限补偿
  •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关系因以下原因终止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为: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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