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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我今年5月份在网上看到上海一家文化传播公司招聘演员,于是去应聘,经过试镜应聘上了,交了800块个人魔卡拍摄费,合同是从6月底到12月底的半年时间,说期间给我提供演戏机会,让我往特邀,配角上发展。 可现在都11月底了,这半年来我只接过一个通告,还是演群演,只拿了40块钱。期间多次打电话给她问她要活干,她总是说“目前没有什么合适你的……最近在搬家……到下个月会多点”等等来敷衍我。上个星期打她电话她电话就把我按掉了,现在都打不通了。 当初的合同中有一条是“本合同期内,甲方确保乙方有参加上述活动并获取酬金的机会,否则甲方应退还乙方已缴纳各项费用。”我还有一张当时的800元收据单子。这些具有法律效力吗?我上工商网查过他这个名字是注册过的。 期待您的指点啊!我心里很难受,就算要不回来钱,我也希望让这个公司消失,免得再害人啊!

其他 2010-11-20 22:5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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