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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师,你好!出租人提前收回房屋,合同写明赔偿承租人一倍的租金并且承担第三方(次承租人)的连带赔偿责任。请问,这连带赔偿责任是多少,怎么计算。承租人说另外需赔偿公司剩下的租金差价收益即12个月*差价。合同没写明需要赔偿么,这也算承租人的损失么。具体请回答是否需要赔偿承租人的租赁收益即12个月的差价(说是已经给了业务员的提成)谢谢!

其他 2020-09-06 00:48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连带赔偿责任就是如果债务人还不了债款,债权人可以找保证人要求偿还全部债务。保证人偿还之后,可以找债务人追偿。
  • 在遭遇到租赁物毁损的情况时,双方应该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或租赁物毁损的原因。来处理赔偿维修问题。若因租赁物毁损导致重大损失,双方又谈不拢的,可以委托专业租赁合同律师协助处理,必要时也可以收集证据资料,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解决赔偿维修纠纷。
  • 出租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参考如下法条主张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给您造成损失的30%。法律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 一、私房租赁期间,经租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房屋租赁合同。二、私房租赁期间,租赁当事人死亡的,应按以下方式处理:1、出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终止的,由房屋所有权的继承人或者继受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2、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有多人的,应当协商确定一名承租人。协商一致的,出租人依法变更承租人;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可以继续履行承租合同的人中确定一名承租人,原承租人的生前同住人仍享有居住权。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改建、扩建、拆除重建,致原租赁合同部分或大部分不能适用的,出租人应当与承租人协商变更租赁合同。
  • 连带赔偿责任就是如果债务人还不了债款
  • 一般按照合同约定的处理,合同没有约定双方协商处理即可
  • 依照字面理解是次承租人的一切合法损失,看不懂价差收益的意思啊。
  • 合同没有约定可以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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