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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谢谢您能回答我的问题。 我是集体企业职工,于1999年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书,期限为固定期限,终止合同条件如下:乙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双方终止劳动合同,乙方办理退休。 在劳动报酬一栏:甲方每月支付乙方生活费170元,按月缴纳养老保险。 但企业只给了几个月的生活费并间断缴纳养老保险,该企业属于困难企业,但现在卖了部分底商并获得部分拆迁款,企业是否应该补发拖欠的生活费和未缴纳的养老保险?? 谢谢

其他 2010-11-22 10: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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