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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位瑜伽教练,在今年4月发生车祸,交警判定对方负全责。这场车祸导致我的腰椎2压缩性骨折,经过半年多的治疗,骨折基本治好,但是因为骨折导致韧带损伤,虽然现在基本的生活自理能力已经恢复,但是我现在弯腰手却无法触地,更别说继续做瑜伽教练的工作了。 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中,十级的伤残标准是:4.10.3 脊柱损伤致:c) 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我的是腰椎压缩了四分之一,达不到这个标准。但是 在“附则5.1 遇有本标准以外的伤残程度者,可根据伤残的实际情况,比照本标准中最相似等级的伤残内容和附录A的规定,确定其相当的伤残等级。 和附录A中 Ⅹ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b)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这样的说法。 我想问,我现在的情况是直接按照标准来划分?还是会参考附录A来做这个伤残鉴定? 如果伤残已经达到标准了,其实应该就不用考虑附录A了吧:

其他 2010-11-22 16:0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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