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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股东占6成股份,两人私分个人支票户的财产(该个人户实际上是公司的现金户,只不过一开始就只是以其中一股东的私人名字开的存折),请问是否购成挪用财产罪? 2)以上两股东,其中一人为法人代表,利用职务之便更换公司的财务章,并陆续从非基本户和个人支票户私自转走大笔财产,请问是否购成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财产罪?

企业法律顾问 2015-04-02 02:3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侵占本单位的财物的,应依照本法第382,383条关于贪污罪的规定处罚,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则按本罪论处。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 有些复杂性,但也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特征,可向公安提出书面控告。
  • 建议委托律师处理。
  • 既然在个人账户,就是个人的资产 此事,要尽快聘请律师协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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