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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继承父亲一楼房90平方(10年前所买),三月之前己将房产转到我名下,本月我将此楼房转让给别人,此房屋因之前购买发票己失,现重新评估,400元/平方,在办理过房手续时,地税局收取我个人所得税400*90*20%=7200元,请问这20%共7200元的个人所得税是否合理。那条税法规定要收取这费用?

其他 2008-12-12 13:2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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