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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被申请人系公司管理人员,相信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当场亲笔书写了“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借款期限为2015年5月1日,被申请人应于2015年5月1日之前归还申请人上述借款。2015年6月1日借款到期后,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催要欠款,但被申请人或者四处躲藏,或者声称出差,不接电话、不回短信,至今未按约定还款。请

其他 2015-10-12 17:3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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