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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9号,受害人在马路上靠右直行,被后面的沃尔沃汽车撞了,9月14号抢救无效死亡。9月9号当天肇事者找人冒名顶替,最后迫于警方的压力在9月18号自首。出事当晚受害人骑的是脚蹬三轮车,但是上面放了一块电瓶。现在事故科对车辆的鉴定为三轮摩托车---机动车。一般责任划分书是怎么判定的呢?会判处肇事者全责吗?根据刑法肇事者会做几年牢呢?

刑事辩护 2015-11-20 07: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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