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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结婚三年,孩子两岁,因为感情不合现在要离婚,女的是河北的,我是北京的,孩子户口在我的户口上,我现在想把孩子户口迁到她母亲的户口,但是孩子母亲不同意,求您给个意见!

离婚 2015-11-21 08:10 人浏览
共9位律师解答
  • 建议协商,不成可起诉离婚,确定孩子的抚养权。
  • 需要征得孩子母亲的同意,否则不能迁。
  • 你好,不同意是没有办法的
  • 你好,建议积极协商
  • 不同意是没有办法的不同意是没有办法的
  • 不同意也没办法,最好协商处理吧。
  • 您好,户口问题只能协商
  • 您好,关于户口,建议协商解决,法院无法处理。
  • 户籍问题到 派出所咨询,婚姻问题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章 离 婚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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