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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9月20日-2008年3月31日,在北京一家外企工作,2008年3月底,主动离职。2009年7月20日,又重新入职该公司,一直工作至今。现公司因经营问题需要大量裁员,计划的裁员通知是12月1日,预计正式离岗时间是12月31日。假设不考虑基数(北京3倍社平工资)封顶问题,请问,1)计算离职补偿金时,是否可将此前中断的工龄合并计算?2)具体该如何计算?

其他 2015-12-03 07:1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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