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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都是教师, 双方都离过婚,有过孩子,离婚后孩子都随对方生活.这种情况再婚还能再生吗?

离婚 2010-11-28 16:3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四条 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一)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夫妻结婚5年以上,因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经治愈要求生育的;   (四)一方或者双方是再婚的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 据此,你所述情况是不可以再生的。
  • 应该可以,建议到计生部门咨询。
  • 你好,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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