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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用人单位于2008年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合同上面写到劳动合同有效期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为止.由于怀孕了上班有诸多不便,请问我要是从2010年12月1日开始休病假,连休三个月,用人单位能否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不能,是否要续签劳动合同?谢谢!

其他 2010-11-25 22: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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