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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劳务公司,具备所有的证件。与香港公司谈妥项目后,开始招人。某次,由公司派人将几人送至深圳而后香港公司把人接入香港。入港后不足半天,那几人没有任何招呼,离开香港返回出发地。回去后,立刻向公司索要他们交纳的中介费,他们要的比当时交的高,公司开始拒绝,几天后答应返还他们所交的费用。但那几人报警,公安局以偷渡的名义将公司若干人等拘留。请问,像这种情况,是否构成偷渡或非法入境?公司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去香港前,所有的证件都是在当地公安局办的)恳请回复,谢谢

刑事辩护 2010-11-29 20: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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