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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到2015年8月1日,三年合同制并约定服务期为一年,甲方为乙方提供1W元的专门性培训费,如乙方在约定服务期提前解除合同,赔付违约金,在2015年7月1日-18日期间前往其他餐厅进行培训,公司提供住宿交通费用,并与20日回到餐厅上班,工作到8月9日提出辞职,于2015年10月20日收到劳动仲裁的答辩书,让我赔付1W的违约金,这个事情应该怎么去处理,是否赔付,如果赔付应赔付多少。

其他 2018-01-09 16:07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你好,需要去赔付,赔付培训费用。
  •   《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从表面上看,《劳动法》第31条似乎规定了劳动者绝对的辞职权,但实际上,理解《劳动法》第31条应结合《劳动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劳动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劳动合同期限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是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违反劳动合同期限,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属违约行为,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 根据法律规定,需要支付违约金的情况有两种,第一种是服务期,就是说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起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约定违约金。就是说双方协商后,如果你违反服务期约定的,需要支付给公司违约金。
  •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你只要提前30天向你的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就行,而且也不用支付违约金。为了避免再次发生你现在的这种情况,你可以保留下你提交辞职报告的证据,30天后公司还不允许你辞职,首先可以让你单位的工会出面调节,不行的话你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面解决,再不行,直接提起讼诉。当然啦,这些措施没有先后的顺序,只是为了让你能够以最少的代价解决这件事情。
  • 应当由你承担。
  • 违约方应当支付违约金
  • 这个事情应该去处理应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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