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房地产开发企业合伙双方中途分开,其中一方将开发项目转让给另一方,转让协议明确割断债权债务,注明合伙期间的税收由受让方负责,合伙期间已签房屋销售合同但未收到的余款及还未出售的房款也由受让方收取,请问合伙期间已签合同但尚未取得余款收入的税收由谁负责,纳税主体怎样认定。

其他 2010-11-30 20:1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重庆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