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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规定,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与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予以追究刑事责任。对这“五年”的规定,有什么看法,如甲在第一年犯了偷税罪,但第二年才被发现,接受了行政处罚,如果甲在犯罪后的第五年即被发现的第四年后,又一次犯了逃税罪,第二次犯罪是否算是五年之内的累犯?

案件执行 2015-10-25 09: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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