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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是公务员,10年前在企业当法人时,借给银行40万,当时银行行长和经手人没给打正式收据,编造了一个名字打的收据,说几天就还,我朋友考虑企业还需要银行支持等原因,就在收据上标了个行字,对方把钱干什么用了我朋友一概不知,现在检察院定我朋友涉嫌挪用公款,能定吗,要起诉,当时的银行行长和经手人也承认借了这笔钱,谢谢

刑事辩护 2015-10-25 19:0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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