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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会诊记录被修过程中,被发现,院方自称只修改了时间;未修改内容! 目前,这些病例复印件都被查封;请问,如果起诉医疗过失,这些会诊记录能作为证据吗?医院的说法能不能站住脚?医院的其他医疗记录还能作为物证吗?如果能,作为物证的可信度还有多高?

其他 2017-11-24 09:07 人浏览
共11位律师解答
  • 这些会诊记录能作为证据;应当及时封存病历。
  • 认定医疗过失的具体标准是医生施行医疗行为时法律和规章规定的程序、方式和规则。医疗行为的注意义务可分为两种:一种是通常的注意义务,即在医疗过程中医生必须履行依据法律和规章所规定的操作规程进行诊疗的义务。它包括在诊断过程中、在治疗过程中、在手术过程中、在注射过程中、在麻醉过程中、在输血过程中、在用药过程中、在护理过程中以及在医院内的感染等方面结果预见的义务。对这些义务的违反就产生违反一般注意义务的医疗过失的情形。另一种是特别的注意义务,即在医疗过失诉讼中从一般的注意义务中分化出来,并在内容上、名称上具有一定特殊性的几项独立的注意义务,它主要包括说明义务、转医义务、问诊义务以及充分注意患者特异体质的义务。医生在诊疗过程中违反了这些义务就被认为其违反了特殊的注意义务。
  • 医疗过失行为是指医务人员在医务活动中因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不是主观故意而是客观上有过失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行为。在具体实施医疗行为时没有履行应尽的注意义务,表现为未能预见并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从而导致患者人身或财产利益受损。认定医疗行为是否有过失的关键在于医疗行为是否违反了有关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和是否存在主观故意。衡量医疗行为主体是否有过失,不能凭主观推断,而要靠认真、科学地判定。
    医疗过失行为可以给患者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后果,无论这一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如何,都已经损害了患者的身心健康,而这一损害是患者到医疗机构寻求治疗时由医疗机构附加给患者的。因此,医疗机构有责任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避免和防止对患者身体健康造成的损害。
  • 医疗过失行为可以给患者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后果,无论这一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如何,都已经损害了患者的身心健康,而这一损害是患者到医疗机构寻求治疗时由医疗机构附加给患者的。因此,医疗机构有责任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避免和防止对患者身体健康造成的损害。患者因医疗过失造成损害的,可以协商赔偿,如果协商不成可以直接起诉赔偿。
  • 能的 你你可以具体与我电话联系的
  • 主要看修改是否涉及到实质内容。
  • 你好! 应及时封存病历!可以申请鉴定!
  • 修改可以做笔迹鉴定。双方无争议的证据才能作为鉴定的依据。
  • 会诊的时间也很重要。建议从病人的病情是否被延误方面考虑医院的过失
  • 你好:你可以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修改的病历,对医院不利。
  • 应作不利于医院方面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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