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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从2008年至今都没有为我足额购买五险一金(按最低上),如果现在我以此为理由向单位提出要求以劳动法第38条与单位解约,那么请问由于在2012年单位给我上的公积金基数低,造成我当时无法足额进行公积金贷款,从而只能被迫通过商贷进行贷款,这无形中造成了我近20万的利息损失!公积金贷款当时利率为3.5%,商贷为5.83%,贷款42万,20年期偿还,到还款结束共计约还83万。那么请问这间接多出来的利息损失是否可以向法院主张单位补偿?我咨询了仲裁说他们不管这个。

其他 2015-11-11 13: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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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您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承担责任,如有未交社保,您可以要求补缴,对于给您造成的损失您也可以一并主张,建议您电话咨询律师了解您的具体情况为您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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