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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5年1月1日,租赁村土地,面积共19亩,租赁期为20年。租赁后开设一间名山庄的美食店,并以园林绿化为主。至现在剩余使用期还有15年。现因国家征收,但因其补偿费补偿标准只按2万元/亩补给,合计只有37万元。因前期投资总额约220万元。注:房屋属违建,砖木结构,面积1210平方。虾场杉木结构320平方。这块土地,市面租赁价值约4元/平方,粗略按每月4万元租金计,剩余15年租期,将土地转租出去,约可得人民币720万元。现收到街道征地办事处发出12月6日清拆通知。请问此事如何解决才合理。

征地补偿 2010-12-04 18:4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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