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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在深圳**一公司上班,劳动合同里写试用期是二个月,九月一号到十月三十一日,但今天(十月三十号)下午三点钟部门经理说我工作能力还侍提高,让我下个星期一(十一月二号)去办理离职手续,请问公司这样做合理吗?我能否要求补偿金呢?谢谢

其他 2015-10-31 09: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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