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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户口在农村作生意,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妻子有营业执照,自己有三轮车一辆,这样死亡赔偿金可按城镇收入赔偿吗?

其他 2018-04-28 11:51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你好,不能。
  •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 农村户籍按照城镇标准进行交通事故赔偿的三种情形:

    (一)农村居民能够提交其在城镇的合法暂住证明(暂住证),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具体包括:

    1、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并在城镇务工、生活;

    2、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不以农业收入为生活来源;

    3、在城镇连续居住并经商一年以上;

    4、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系村民委员会,但本户已被征地,成为“失地农民”;

    (二)农村居民在城镇上学,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三)因同一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受害人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所有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 可以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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